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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5 11:48:15 本文来源:石家庄市中医院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等事宜的通知


(冀医保办〔2024〕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及医疗机构创新发展,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断满足参保人员更广泛的医疗保障需求,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3〕112号)要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等程序,制定了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及医保支付标准


此次共将202个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河北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支付医疗机构制剂费用的基准,是医保基金支付和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总和。各市纳入河北省基本医保的医疗机构制剂及医保支付标准见附表。


二、严格管理使用


纳入河北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执行各统筹区医保待遇政策。医疗机构制剂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可在规定调剂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并执行与生产制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类别。


三、相关要求


各统筹区要及时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要严格执行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及医保支付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医疗机构制剂范围。要加强医保基金及医疗服务行为监管,不得将未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串换为基本医保支付品种。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河北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及医保支付标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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